沧州市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6-12 17:34:37

州市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大力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使之更好发挥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也指出“我国社会建设不断推进,社会管理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但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动,社会矛盾呈现许多新情况新特点,迫切需要哲学社会科学深化创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研究,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据此,为充分调动沧州市优质社科资源,发挥社科工作“思想库”、“智囊团”作用,切实为沧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从大运河走向渤海湾”战略决策等提供依据和理论支持,推动沧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沧州社会科学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社会、贴近党委和政府决策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研究和管理的规律,促进理论创新、学术观点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构建具有鲜明沧州地方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不断开创我市社会科学发展研究工作新局面,为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服务。

第二条  沧州市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市发展研究课题)面向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征集立项,实行自主申报、平等竞争、严格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三条  市发展研究课题为市级课题。沧州市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市发展研究课题的立项、督导、结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题组织及申报

第四条  市发展研究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确认课题。重点课题由沧州市社科联(沧州市委讲师团)以委托或招标的方式立项,一般课题由申请单位自主申报方向及研究课题,经市社科联(市委讲师团)审核立项。确认课题由完成人提出申请,经市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审核立项。

第五条  市社科联(市委讲师团)立项课题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需要,每年发布一次申报通知,成果形式为以纸质印刷或电子光盘为载体的专著、论文(含系列论文)、研究报告等。专著完成时限为3年,论文研究报告完成的时限为1年。

第六条  课题申报以《XX年度沧州市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指南》为准。《课题指南》发布前,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选题范围,经专家论证,报市社科联(市委讲师团)主席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  课题申请人按照《课题指南》的要求填写《沧州市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申请书》,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  申报市发展研究课题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具有较强的课题组织能力和相应的前期研究成果,具备完成课题研究的专业水平和时间保证;

3. 课题负责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它课题的申请;

4. 一个项目只允许确定一个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5. 承担市发展研究课题未结项者,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第三章  课题评审和管理

第九条  市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在市社科联(市委讲师团)主席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社科联(市委讲师团)联合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市委讲师团)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  市发展研究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建立课题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采取从专家库中微机抽取产生。

第十一条  课题的立项、评审分三步进行,市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市社科联(市委讲师团)主席办公会审定。

第十二条   双方同意立项的各项立项类课题,课题负责人必须保证按时高质量完成课题研究任务。课题组不得随意改变原定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如确有必要,课题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否则课题作撤项处理,不予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在规定完成时限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社科联(市委讲师团)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3.不能按时完成需要延期;

4.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  逾期不能完成且不提交延期申请、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擅自变更研究方向和内容者,将给予警告或撤销课题的处理。其中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市发展研究课题。

第四章   成果结项和转化

第十五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按规定报送市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申请结项的课题最终成果要符合结项的各项规定。

第十六条  市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接受结题申请后,组织专家对最终成果进行评审鉴定。

第十七条  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予结项。专家评审会每年十二月召开。课题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送报有关部门领导参考时,须在显著位置注明“XX年度沧州市社会发展研究课题”字样以及课题编号,不注明者不予办理结项 

第十八条  课题最终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

1.专著:公开出版。

2.论文: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

3.研究报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课题成果被《研究与咨询》、《沧州宣传》及《百家论坛》任一选登;

市委、市政府负责领导予以肯定性批示,并批转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③主要观点与对策被市委、市政府采纳并形成文件;

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4.丛书和系列论文,课题负责人至少有一部或一篇为第一完成人。

第十九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向市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1.《沧州市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结项审批书》;

2.《沧州市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申请书》复印件;

3.《沧州市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立项通知书》复印件;

4.课题研究阶段性及最终研究成果;

5.研究成果转化及社会反响材料;

6.《沧州市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有变更事项者提交)。

第二十条 课题最终成果的装订要求:

提交市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的文本材料一式两份需按统一格式装订:一律用A4纸打印,正文用4号宋体字。左侧装订,顺序为①封面(加厚,注明“××年度沧州市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课题名称、课题负责人、负责人所在单位、课题组成员、课题编号、成果形式和填报时间);②目录;③内文,按第十九条16顺序编印。如成果形式为专著的还需提供2本原件;论文要将发表的论文刊物封面、版权页、目录页、论文全文复印附后。不按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不予验收。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将鉴定结果通知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凡成果鉴定等级为“合格”以上的,由市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发给《沧州市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结项证书》,并注明鉴定等级。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允许课题组在6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由市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予以撤项。

第五章  课题资助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联(市委讲师团)根据市财政局下拨沧州市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经费情况、课题立项情况和课题完成情况,按照沧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沧州市委讲师团)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立项的市发展研究课题,市社科联(市委讲师团)对重点课题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一般课题由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沧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中共沧州市委讲师团)。

 

中共沧州市委宣传部

中共沧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沧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沧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中共沧州市委讲师团

                       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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