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教学术活动组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0-25 15:54:15

沧州师范学院

学术活动组织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营造浓厚的学术研究氛围,进一步规范管理各种学术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术活动的组织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主办,由校内外学者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如学术报告会、研讨会、专题讲座等。

第二条 学术活动主办部门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做出计划,填写《沧州师范学院学术活动计划表》(附件1),报科研处、教务处签署意见,经主管校长和校长同意后组织实施。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请的专家,有关事宜由科研处根据学校要求负责安排。

第三条 各系部每年至少组织四次学术活动,其中至少一次有外聘专家参加。

第四条 活动前一周内主办方填写《沧州师范学院学术活动登记表》(附件2),并与科研处联系活动场所,活动场所由科研处会同教务处、党政办公室等部门根据参加人员的多少统一安排,特殊情况经申请可另行安排。

第五条 主办单位提前三天分别在公告栏、网上办公系统中发布活动安排,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章  学术活动的要求

第六条 学术活动拟聘请的专家学者应是在本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学术造诣的高级职称人员;校内教师应为在本专业有较高研究能力和一定研究成果的中职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学术活动的内容或议题应符合国家法律,活动过程应有主办单位人员在场协调,如发现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要及时制止,并消除不良影响,及时报告情况。

第八条 学术活动要注重实效,举办单位应在报告人选、内容和选题等方面认真筛选并组织落实,同时要加强相关的宣传报道,广泛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学术报告应以2小时左右为一场,参加人数一般不少于200人。

第九条 学术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认真填写《沧州师范学院学术活动登记表》,将该表及相应学术活动的文字材料和照片(数码)等资料报科研处存档,由科研处负责统计和资料整理。

第三章  学术活动经费管理及资助标准

第十条 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请的专家,学术报告活动经费由学校拨付,财务处统一管理,列入学校科研专项经费。各系部聘请的专家,学术报告活动经费由学校负担一半,其余部分在系部科研专项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对计划表中的各级、各类学术活动聘请专家的报酬,可参照下表执行:

专家类别

学院资助金额/

院士、长江学者等

4000

全国重点院校博士研究生导师

3000

省属骨干院校博导及全国重点院校教授

2000

普通高校专家及省有关科研管理部门的领导

1000

本院教授或博士

600

本院副教授或中职且有博士学位者

400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经科研处审核统一造表,经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领取。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横向联合举办学术报告活动,但应以为我校服务为主,冠以我校名称。在财务允许的范围内,自收自支,节余列入本单位科研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1《沧州师范学院学术活动计划表》

附件2《沧州师范学院学术活动登记表》

 

20131025

附件1

沧州师范学院学术活动计划表

 

系(部)                 学年    ―  

序号

报告题目

报告人

学历/学位

职称/导师类别

所在单位

活动计划
时间

地点

 

 

 

 

 

 

 

 

 

 

 

 

 

 

 

 

 

 

 

 

 

 

 

 

 

 

 

 

 

 

 

 

 

 

 

 

 

 

 

 

 

 

 

 

 

 

 

 

 

 

 

 

 

 

 

 

 

 

 

 

 

 

 

 

 

 

 

 

 

 

 

 

 

 

 

 

 

 

 

 

 

 

 

 

 

 

 

 

 

 

 

 

 

 

 

 

 

 

 

 

 

 

 

 

 

注:用此格式,用EXCEL填写。

附件2

沧州师范学院学术活动登记

 

报告题目

 

承办单位

 

报告时间

 

报告地点

 

参加人员

情况

(学生、老师及所在单位、人数等)

专家信息

   

 

职称、导师类别

 

工作单位

 

从事专业或研究方向

 

简介:

 

 

 

        

报告内容简述

150字左右)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科研处、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院领导意见:

                                            院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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