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16 15:38:49

沧州师范学院

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构建我校学科建设体系,提高整体科研能力,促进学科团队的形成,根据《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以“突出特色,培育优势,凝练方向,汇聚队伍,提升能力,构筑学科基地,支撑专业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为指导,培育和建设我校优势、特色的重点学科。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校、院、系(部)和学科三级管理。按照“强化基础学科,发展优势学科,扶持急需学科,突出特色学科”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立项建设制度,按“三年一个周期”进行立项、评估和验收。

第五条 通过前期建设,培育和构建相对稳定、具有科研优势和学科特色的学术团队,形成一批高水平和高层次的研究成果,力争进入省重点建设序列或达到省重点学科水平,夯实学校整体学科建设的基础,为学校学科群的发展和构建起到促进作用。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原则上采用教育部学科分类中的二级学科进行组织建设,申报工作采取竞争的方式,鼓励各学科从发展的角度,积极争取立项。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评选,依照《沧州师范学院校级重点学科遴选办法》进行。

第八条 获批准的立项建设项目应填写建设项目任务书,交科研处备案。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对重点学科建设的宏观指导作用。科研处负责组织对学校重点学科的总体规划以及对重点学科的评审,经费使用的审核,以及年度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建立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建设任务的落实和完成,负责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按时提供年度建设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各院、系(部)积极支持重点学科的建设工作,协助学校做好重点学科的申报、建设、检查与评估等。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要主动参与、主动服务、主动协调,为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各种必要的保障。 

第五章 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采取学校奖励,院、系(部)资助和积极争取国家、省及企事业单位支持的办法解决。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经费使用为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及管理按照《沧州师范学院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学校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中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六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六条 以《河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冀教高[2009]51号)为考核指标参照依据,实行动态、激励、竞争与淘汰机制管理。对重点学科实行年度考核、期满验收制。年度考核通过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实现,每年末按目标责任书实施考核,期满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对建设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学科,给予表彰并按照学校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对检查或评估不合格的学科,将限期整改;对经再次检查或评估仍不合格的学科,撤销其重点学科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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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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