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
系级学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适应我院的教学科研体制改革,规范、加强我院各系部的学术活动,健全两级科研管理体制,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规定,依照《沧州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经学院研究,决定设立系级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系级学术委员会是我院系一级教学科研的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组织,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决定本系部的学术事项,指导和规范本系部的学术活动。
第二条 系级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
1、审议本系部教学科研发展规划;
2、审议本系部学科建设规划;
3、审议本系部教学方案、教学计划、培养目标等教学事项;
4、负责推荐申报、评审鉴定本系部的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
5、负责评审本系部上报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材料;
6、负责向院学术委员会上报本级学术委员会不能解决或有争议的学术事项;
7、审议本系部上报学院的有关学术评价材料;
8、负责向院学术委员会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团体任职人选;
9、负责组织本系部的学术交流活动;
10、完成院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它学术工作。
第三条 系级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学术品德高尚,在本学科领域中公认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2、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不含60周岁);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优先考虑);
第四条 系级学术委员会人数须是单数,依据各系部在编教学科研人员的人数和学科结构确定具体人数,一般由5至9人组成。系级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第五条 系级学术委员会委员从本系部在编教学科研人员中产生。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本系部充分酝酿后提出候选人名单,由系部党政联席会审查并确定。
系级学术委员会委员从本系部候选人中选举产生,系级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当选的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由系部正职行政负责人主持,选举形式由系部自主确定,选举结果报科研处、教务处审核备案,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六条 系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相同。在任职期间,凡年满60周岁的学术委员自然退出。需要调整学术委员人数,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系级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参照《沧州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由系级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
第八条 系级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本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与院学术委员会的联系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