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2016年度沧州市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10 08:49:31

关于推荐2016年度沧州市科学技术奖的

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2016年度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沧政字〔201181号)的规定,现将推荐参评沧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重点推荐范围包括:工业、农业、社会发展领域中的自主创新科研成果;渤海新区重点项目建设实施中产生的科研成果;工业聚集区、开发区、高新区内产生的科研成果;民生领域的重要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显著提升我市相关产业的技术水平的科技创新成果;促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在我市转化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促进我市创新之城建设的科研成果。

二、推荐条件及有关规定

(一)推荐市科学技术奖项目,要求整体技术必须应用一年以上,提供证明本项目整体技术截止2016年1月31已应用一年以上的旁证材料。

(二)申报项目中涉及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的,必须作为附件填报。凡与“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有关的项目,必须附市级(不含县级市)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或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通信设备、压力容器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项目,需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批文或注册登记证件,审批的时间应在2015年1月31以前;涉及动物实验的项目必须提供相应的实验室资质,实验人员资质,实验动物来源证明。

(三)推荐项目属社会公益类的须通过鉴定,其他类别项目成果鉴定材料可以不作为必须提交的申报材料。医卫类鉴定成果应于2016年1月31前完成河北省科技成果登记,并提交纸质和电子版的成果登记证书。

(四)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参加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

(五)代表性论文论著的通讯作者及第一作者未列入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的,要提供通讯作者、第一作者的知情报奖证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发明人,权利单位(人)未列入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或完成单位的,要提供知情报奖证明。知情报奖证明中应包含相关人员(单位)的电话、亲笔签名和单位的法人章(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章)。

(六)完成人涉及不同的完成单位的,完成人工作单位与完成单位不同的,应提交完成人合作关系说明,说明完成人在项目中的合作经历,包括合作时间、方式、产出,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七)推荐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完毕后,不再进行有关申报材料的补正处理。

(八)请各推荐部门、项目完成单位严格按照《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推荐要求严格把关,对提供虚假材料、重复使用材料、搭车报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权益等重点问题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存在问题的项目取消参评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资格。

三、推荐程序

(一)推荐办法

2016年度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请严格依照下达的指标推荐。

(二)推荐程序

1、请各推荐单位登录《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管理系统》网站(以下简称申报网站,网址:(http://221.195.108.99/xmsb)下载相关文件,包括:《2016年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以下简称《工作手册》)。

2、各推荐单位进入申报网站,在“用户类型”栏目选择“推荐单位”,使用单位编号和单位口令(推荐单位与沧州市科技局成果市场科联系获得)点击“生成推荐指标”,为申报单位生成“推荐号和校验码”,每一对推荐号和校验码对应一个推荐项目,并将申报网站网址、推荐号和校验码告知申报单位。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手册》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项目遴选和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并按操作要求进行推荐。

3、各申报单位进入申报网站,在“用户类型”栏目选择“完成人/完成单位”,利用推荐单位提供的推荐号和校验码登录申报网站,利用“上传”功能将网络申报材料通过网络提交,并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有关推荐单位。

4、各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按要求进行先期形式审查,书面推荐书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四、推荐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推荐书和书面推荐书两部分,应确保推荐书的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内容完全一致。不一致,将取消该项目的参评资格。

(二)各推荐单位负责将书面推荐书1套(全红章)、推荐项目汇总表一式1份(系统自动生成)报送市科技局成果市场科。

(三)推荐书的书面材料(主件及附件),一律用线绳装订,不另加封面。

(四)申报材料要求编写页码,在附件前需增加附件目录。

(五)报奖材料一律不退,请各单位做好存档工作。

(六)为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沧州市科技局将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申报项目对其经济效益、论文等情况进行复查,一旦发现问题将取消该项目参评资格。

五、推荐时间

申报网站关闭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17时,书面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18日。

 

 

 

 

                                                                               科研处

                                     2016年3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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