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清理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通知
教科【2013】6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完成质量,根据《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期将对教育厅科学研究超期未完成项目进行集中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根据《项目管理办法》中“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根据项目类别不同,研究周期一般为1-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年”的规定,本次项目清理的范围是:2009年以前(包括2009年)我处批准立项的所有未结项的科研项目,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重点、指令、指导项目。
二、清理要求
1、自然科学项目须在2013年11月30日前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及有关结项材料。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须在2013年11月30日前,按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结项。未按规定时间及程序申请结项的一律予以撤项。
2、凡被撤销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人所在学校(简称依托学校)提出处理意见,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追回,抵作下年度教育厅下拨该学校科研经费;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按规定要全部上交依托学校;被撤销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厅科学研究各类项目。3、有关项目的结项情况,将作为学校申报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重要参考。
请各系部对本部门承担的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进行自查和清理,督促、协助项目责任人办理结项手续,科研处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
科研处
20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