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6-12 09:24:57

沧州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校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科研项目依据立项渠道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省部委和市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省、市级政府及各部、委、厅、局的计划项目及招标项目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本校科研人员以学校名义承接的企事业单位委托或与之合作且有经费进入学校财务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技术咨询等。

第三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纵向项目的申报、项目合同的签订、项目过程管理。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到校后,由科研处建立专项经费使用表,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管理。

第五条  科研项目一经确定,其所有权归学校,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范围。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科研处根据各级各类科研计划的项目通知、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及时向各部门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各部门及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传达到科研人员,并组织申报工作;项目申请人根据各级各类项目的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所在部门负责就申请书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申请项目的选题、论证、研究方案、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统一上报科研处;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主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定后,统一上报相关部门;科研处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

第七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科研处组织项目负责人与计划下达部门签订协议书,完成科研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八条  以我校名义申请的横向科研项目申请书、合同书(或协议书)需先由各部门进行初查,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科研处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相关部门。重大横向合作项目的申请,科研处参与谈判与签约全过程。

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以项目合同书签订且经费划拨到学校财务账号为依据,未有经费拨入学校财务账号的项目,不予登记承认。

已获得立项批准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申请书、合同书(或协议书)交科研处备案。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科研处代表学校对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只有在学校科研处备案的立项科研项目,方能统计项目成果。

    第十条  科研项目正式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认真编制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团队开展研究工作。所在部门要对项目研究实施所需的条件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为确保科研项目完成质量,科研处将加强项目研究过程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按科研处规定,提交项目开题报告和项目中期报告(具体内容参见项目开题报告书和项目中期报告书),项目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必须具体、真实,并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后报科研处。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一经立项,一般不得中途变动。如确需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承担单位、研究人员进行调整或变动,以及终止研究计划等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经学校同意,办理审批手续,在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或终止。

第十三条   以外单位名义申请的合作项目或委托项目,学校科研处可按照合作方、委托方要求对项目实施管理与检查。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结项与验收

第十四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结项按来源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成果材料,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结项。

十五  横向项目结项要按合作(或委托)项目的合同书(或协议书)规定进行。项目结项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处提交项目结项报告、鉴定书或验收证明等材料。

第十六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无法完成的科研项目,学校可以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中止或撤消该项目,追回科研经费及由该项目获得的资助或奖励,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如因未按计划完成或违约给学校带来的名誉损失,学校将视情况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适当处罚;对学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由项目组承担。

第十七条  项目结项后,项目组需按项目立卷归档。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科研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开题报告、工作计划、调研报告以及在研究过程中有关研究进展的技术资料(实验记录、分析记录、测试记录、科研论文、专著、专有技术、专利、鉴定、软件、图纸等)、年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结项申请书、结项鉴定书、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情况等。

第十八条  凡未通过科研处办理的鉴定、验收、专利或获奖的科研成果,学校一律不予承认。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凡是我校为主持单位申请立项的项目,科研经费一律要拨入校财务,由科研处和财务处统一管理。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与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拨款单位和学校财务的有关规定,接受财务监督,不得超支,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相关科研管理文件的规定,对科研项目经费(不包括自筹经费项目)一次性提取科研管理费5%,该经费在财务上单独立账,主要用于科研项目论证、科研人员培训、科研管理交流及为开拓科研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前期、中期可使用经费的60%,其它40%待项目结项后办理报销手续。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批准,科研处审核备案,处长签署意见,报校领导审批,到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二条  经费开支范围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含论文、专著、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研究开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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