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6-12 09:27:22

沧州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三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等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预算、合理使用和决算,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包括:

1. 纵向经费:国家及各部委、省市各厅局(委)立项拨给的科研项目经费。

2. 横向经费:国内外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或开发的项目经费,科技成果、专利转让费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

3. 校内科研经费:学校专项划拨的科研经费及配套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有关的各项支出,其范围包括:

1. 科研业务费:用于组织申报项目、从事科研具体工作以及结项过程中支付的测试分析、计算分析,专利申请、办公用品、学术刊物,差旅、会议、图书资料、版面、打印、印刷、邮电、通讯、网络费等。

2. 实验材料费:用于开展项目研究所购买的实验材料、试剂等消耗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输、包装费,光(U)盘、计算机耗材购置费等。

3. 仪器设备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购置费,运输包装和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等。

4. 实验室维修费:用于项目研究工作需要,为改善实验条件所进行的简单改造及维修费用等。实验室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得列入科研项目开支。

5. 科研协作费:用于外单位协作者承担该资助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各种经费,包括协作单位研究经费和邀请校外专家和合作研究人员的费用等。协作单位研究经费以签订的合同或联合申报的经费分配方案为依据。

6. 合作与交流经费:用于项目研究有直接关系的合作与交流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赴国内外工作、学习及校外专家来我校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7. 项目特支费:本项目研究所必需的招待费、外出用车费用(包括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修车费)等有关开支。

8.科研劳务费:用于组织、开展研究以及应用推广工作中所必需支出的各种劳务报酬,主要指专家咨询费、评审费、鉴定费、讲座酬金、临时用工开支以及学生助研津贴等。

9、项目管理费

10. 其它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项目。

除以上科研经费使用的范围外,立项资助机构、单位或个人对科研经费使用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凡是我校为依托单位立项的项目,科研经费一律要拨入校财务,由科研处和财务处统一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与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拨款单位和学校财务的有关规定,接受财务监督,不得超支,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按项管理,由财务处填发“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科研处根据“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制作“科研经费使用登记表”,并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凭此表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执行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预算。不得支出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费用,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校内科研经费,学校不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不得提取劳务费,也不得列支项目特支费。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所有向外转拨的经费必须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科研劳务费是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组成部分。劳务费按规定审批后,可在科研经费中支出,其支出额度要在项目资助单位规定的范围内,其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法规定扣缴。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对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程序购置,且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并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借用和报销均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处、院领导审批签字后,按学校财务报销规定审核报销。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转拨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转拨是指科研项目与校外单位合作,且经费先拨至学校,再由我校按协议将经费转拨至其它合作单位的行为。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科研经费转拨申请,同时如实提供有关合同或联合申报的经费分配方案及其它必要资料,否则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转拨审批单及收款单位的有效财务凭据办理经费转拨。科研经费转拨外单位的名称、银行帐号应与项目合作单位一致,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合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帐户。

第六章  经费的预决算与结项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拒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经费下达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进行批报和归档。

第二十一条  纵向项目完成后,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项。在科研项目结项或通过验收后三个月内,携带“科研经费使用登记表”到科研处和财务处办理结余经费的结转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项目组完成项目情况,将结余经费划拨给项目组有关项目使用。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及其他研究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研究等支出,但不能开支人员的劳务费用。对于未能在结项或者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结转手续的,财务处将根据科研处通知,暂时冻结其账户,待办理经费结转手续后再继续使用该经费;暂时冻结的账户,三个月内还未办理经费结转手续的,其结余经费上缴学校,补充学校科研经费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中止科研经费:

1. 项目负责人因病或去世无法继续开展科研工作,而又没有相应整改措施。

2.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或长期脱岗。

3. 项目组在科研工作中违犯国家有关法规。

4. 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5. 项目按计划已到完成时间,但没有完成科研任务,课题负责人没有向学院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未获批准。

6. 无故更改科研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者。

第二十四条  反对突击乱花项目经费。项目研究前期、中期可使用经费的60%,其它40%待项目结项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其他未尽事宜,在工作中将另外作出详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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