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
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凝聚我校科研力量,充分发挥我校科研的最大优势,不断加强和规范科研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研发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平台包括学校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的校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发中心、软科学基地等,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依托我校建立的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发中心、软科学基地等。
第三条 科研平台研究应以面向地方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为主要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力,加速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申报与立项条件
(一)校级科研平台申报与立项要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布局,具有特色明显的研究方向,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研究队伍。科研平台建设要以学科发展为支撑,原则上校级重点学科要建有相对应的科研平台。
(二)国家、省部和市级科研平台要符合相关的申报条件,按照要求申报。原则上应在校级科研平台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立项。
(三)与校外企事业单位产学研相结合共建的科研平台,应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原则,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共建各方责任、义务、权力及利益。
第五条 申报与立项程序
(一)校级科研平台由依托单位或科研团队提出,经系部推荐,向科研处提交《沧州师范学院校级科研平台建设申请书》;科研处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论证、评审,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研究批准。获批准的校级科研平台须填写《沧州师范学院校级科研平台建设任务书》。《科研平台建设任务书》是科研平台建设和验收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批复。
(二)国家、省部和市级科研平台由一个或几个系部联合提出,按照学校科研处要求,提交符合主管部门格式要求的申报书或可行性报告。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学校审批通过后,向主管部门推荐申请立项。
(三)与校外企事业单位产学研相结合共建的科研平台由相关系部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经学校审批通过后,签署合作协议。
第六条 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校级科研平台申报工作;原则上,每次校级科研平台申报数量不超过5个(不含依托重点学科建立的科研平台)。校级科研平台每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
第七条 科研平台建设经费采取财政专项资助和各科研平台自筹方式筹集。经费使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科研平台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学校科研平台重要制度,对科研平台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二)校长负责批准学校科研平台发展规划,划拨科研平台经费,决定科研平台建设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对科研平台负责人选进行把关。
(三)主管校长负责研究学校科研平台发展规划,部署科研平台建设任务,研究科研平台相关运行制度,指导检查科研平台运行情况;
(四)成立由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科研平台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五)科研处负责起草学校科研平台建设规划,负责各级平台的遴选、推荐工作,提出学校科研平台工作计划,负责协调全校科研平台建设工作,负责对科研平台建设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系部是科研平台建设的承担单位,负责领导科研平台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制定科研平台的发展规划和整体工作方案;
(二)负责聘任科研平台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
(三)会同科研处对科研平台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科研平台验收、考核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四)对科研平台的建设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实验场所等方面的支持;
(五)对科研平台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负责平台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写平台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负责落实平台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三)负责平台组建和运行的具体实施;
(四)编写平台的年度报告、检查评估报告和验收报告;
(五)制定平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国内外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
(二)在国内有一定学术影响,有相对稳定的科研任务和经费来源;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以及服务精神;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须设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它是科研平台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指导平台确定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组织研究成果评价。学术委员会由5名以上成员组成,其中外单位成员2名以上,每届任期三年。学术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外单位成员担任。校级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承担单位提出,报科研处审核,学校批准;市厅级以上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承担单位、科研处协商提出,报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在科研平台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包括成果、论文、专著等,均应采用双署名标注科研平台名称。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须建有网页,及时交流信息,更新数据,做好科研平台数据、资料、成果的存档。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依托我校建设的科研平台,主管部门对其管理、运行已有具体要求的,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评价与验收
第十六条 学校对科研平台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评价与终期验收。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取由平台自查的方式进行,平台主任于每年年底对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及总体规划进度情况写出年度总结报告,经所在系部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八条 中期评价。科研处根据任务书的要求,在建设中期对平台进行阶段评价,主要考核平台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包括利用率、由此完成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人员的科研成果情况(包括论文、立项、专利、鉴定课题等)、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若发现平台未按规划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进度和指标,或将经费挪作它用的,学校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直至停拨经费、撤消立项,收回已购仪器、设备及剩余经费。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终期验收。平台建设期满,应向科研处提出验收报告,科研处根据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终期验收合格可重新参与申请下一阶段的平台申报。
第二十条 政府部门依托我校建设的科研平台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外,还要参加学校组织的科研平台建设年度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沧州师范学院科研平台登记表》
2、《沧州师范学院校级科研平台建设申请书》
3、《沧州师范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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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5日
科研平台(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