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考核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23 10:38:40

 

 

 

校发〔201496

 

 

沧州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沧州师范学院科研考核办法》的

通  知

 

各院、系(部)、行政处室:

《沧州师范学院科研考核办法》在原《沧州师范学院教学科研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充分征求校学术委员会的意见,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原《沧州师范学院教学科研考核办法》(修订稿)(院发【2011104号)、《沧州师范学院教学科研考核办法》(修订意见)(院发【201385号)自行废止。

 

附件:《沧州师范学院科研考核办法》

 

20141128

附件:

沧州师范学院科研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岗位聘用与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树立符合教学科研工作规律的考核评价导向,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造优良绩效的积极性,通过规范考核,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一支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学校办学实力和办学效益,加快学校发展步伐。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为我校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在职人员。

二、考核周期

实施年度考核。从每年的11日起至1231日止。

三、考核组织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全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各单位成立相应的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考核工作。

四、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五、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内容

考核年度中取得的各级各类科研成绩。

(二)考核标准

凡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奖励一等奖前七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省部级奖一等奖前三名的人员,在获得奖励起可不再参加学校的科研考核。

教授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年考核合格。

1、主持国家级项目或获国家级教学、科研奖励,一等奖(第八、九名),或二等奖(第六、七名),或三等奖(第四、五名)。

2、国家级精品课、国家级特色专业、创新高地、教学团队、国家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国家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人及骨干(前七名)。

3、获省级教学、科研奖励,一等奖(第四、五名),二等奖(前三名)。

4、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发展学科学科带头人。

5、论文被SCIEI(期刊)、CSSCIA&HCI收录1篇,或获国家发明专利,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或在一、二类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教授、副教授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教授为两年考核合格,副教授为三年考核合格。

1、主研国家级项目(前二名),或主持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软科学项目,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省社科联课题。

2、在三类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3、获省级教学、科研奖励,三等奖(前二名)。

4、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发展学科学术带头人;省级精品课、特色专业、创新高地、教学团队、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人。

5、主持完成的研究成果,被省市部门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副省级及以上领导阅批)。

6、主持一项全国相关学会课题。

教授、副教授、讲师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教授为一年考核合格,副教授为两年考核合格,讲师为三年考核合格。

1、国家级课题参研人(第四、五名),或省级课题主研人(前二名),或市厅级课题主持人,或主持横向项目(自然科学项目经费到账0.6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经费到账0.3万元以上)。

2、主持完成的研究成果,被省市部门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厅局级正职及以上领导阅批)。

3、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发展学科学术骨干;省级精品课、特色专业、创新高地、教学团队、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骨干;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校级专业带头人、校级教学团队带头人。

4、获市厅级教学、科研奖励,一等奖(第一名)。

5、在四类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取得国家实用新型发明专利1项(第一名)。

6、主持省相关学会课题。

7、作品入选全国性展览、展演。

8、独立出版个人作品集(含光碟)。

副教授、讲师、助教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入选校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或在省级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本学校学报限一篇),或取得国家实用新型发明专利1项(第二名),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奖励,一等奖(第二名)或二等奖(第一名)。副教授为一年考核合格,讲师为两年考核合格,助教为三年合格。

讲师、助教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入选校级重点学科学术骨干,或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或取得国家实用新型发明专利1项(第三名),或主研(前二名)市厅级课题,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奖励,一等奖(第三名)、二等奖(第二名)三等奖(第一名)。讲师为一年考核合格,助教为两年合格。

助教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参与市厅级课题研究,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奖励,二等奖(第三名)或三等奖(第二名)。助教为一年合格。

除教学系列之外的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含政工系列),在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也必须从事相应的研究工作,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期刊(不含本学校学报)或报刊(理论版)发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研究论文3篇,或主持市厅级课题,或主持横向课题项目(自然科学项目经费到账0.6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经费到账0.3万元以上),或为省级奖励额定成员;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期刊(本学校学报限1篇)或报刊(理论版)发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研究论文2篇,或主研(前二名)市厅级课题,或主研(前二名)横向课题项目(自然科学项目经费到账0.4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经费到账0.2万元以上),或为市厅级奖励额定成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参与(前五名)课题研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课题研究,为一年合格。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含政工系列),科研达到教学系列考核标准的,合格年限按照教学系列相应考核标准计算。

六、相关问题的规定和说明

(一)学术专著

学术专著作者限3人,在科研考核年度内,出版一部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授两年合格,副教授、讲师三年合格。

(二)教材

教材主编限2人,副主编限3人。

在科研考核年度内,入选教育部普通高校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或公开出版一部普通教材且被除我校以外1所以上本科院校(著作者为使用院校的除外)使用,主编:教授两年合格,副教授、讲师三年合格;副主编:教授一年合格,副教授两年合格,讲师三年合格。

在科研考核年度内,公开出版一部普通教材,主编:教授一年合格,副教授两年合格,讲师三年合格;副主编:副教授一年合格,讲师两年合格。

(三)编、译、整理、赏析、科普类等著作

编、译、整理、赏析、科普类等著作,主编、副主编人员限额及合格年限按普通类教材标准认定。

(四)每考核年度取得的各类成果可累计,并增加相应的考核合格年限;当年考核不合格的,若在以后的考核年度中取得了相当的成果,可以抵充视为合格。

(五)考核标准条件中所有成果署名单位为沧州师范学院;条件中所列论文项,发表论文的期刊均为正刊,论文作者均为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合格者,具有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聘用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资格。

(二)考核不合格者,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聘用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资格,教授享受副教授课时津贴,副教授享受讲师课时津贴,讲师享受助教课时津贴,助教享受见习津贴。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除降低课时津贴标准外,岗位工资下调一级。

(三)行政兼课的教学系列人员和其他系列人员,一年考核不合格者,岗位津贴下调一级;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再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享受本人对应级别的管理岗位工资。

(四)当年考核不合格的,在以后的考核年度中取得了相当的成果抵充视为合格的,补齐不合格期间扣除的相应待遇。

八、本办法自201471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沧州师院党政办公室                   20141128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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