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5〕52号
沧州师范学院
科研项目经费资助规定
为调动我校教师从事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科研水平,对以我校作为第一申请单位立项的科研项目,学校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获“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资助的项目,按1:1给予资助。
2、获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河北省科技厅、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河北省社科联、国务院各部委等省部级资助的项目,按1:0.8给予资助。
3、获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教科规划办、沧州市科技局资助的项目,按1:0.5给予资助。
4、自筹经费项目
河北省社科基金、河北省科技厅、河北省社科联、国家各部委等省部级人文社科类项目给予0.1万元资助,自然科学类项目给予0.2万元资助。
5、横向科研项目资助额度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按1:0.2给予资助;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按1:0.3给予资助;2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按1:0.4给予资助;50万元以上,经学校领导研究,酌情给予资助。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及管理按照《沧州师范学院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院发【2013】32号)执行。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5年6月30日
沧州师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印